律师档案
宋一祺
宋一祺律师
北京 石景山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宋一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消费权益争议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7 10:33)    点击:205

消费权益争议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宋一祺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医疗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宋一祺律师,宋一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宋一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51358126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宋一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景山区律师 | 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宋一祺律师主页,您是第5967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