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哺乳假是怎样规定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12 17:10) 点击:262 |
女职工的哺乳假是怎样规定的?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需要指出的是,请哺乳假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那么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 (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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