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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董某某诉董某某分家析产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24 17:03)    点击:306

本所代理董某某诉董某某分家析产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

  

  案件经过: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09年10月原告居住的朝阳区孙河乡康营某处院落拆迁,被告在拆迁之前将户口迁回祖宅。后被告代理原告与拆迁人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及数份购房协议,购买康营家园的房产(以下简称“争议房产”)。但是被告自争议房产交付后,即拒绝将房屋交付父亲,导致年过古稀的原告有家难回,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后原告通过律师调查发现,不知通过什么手段,被告竟然成了祖宅宅基地的权利人。

  庭审要点:本所宋一祺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一审审理中指出:1、原告与已经过世的妻子才是宅基地的真正权利人,被告采用非法手段篡改了宅基地的权利证明,当初办理该片区域宅基地确权事宜的村委会已经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问题,全军覆没,都在朝阳看守所待审,因此一个腐败的村委会出具的确权证明其效力大打折扣;2、即便被告是宅基地权利人,但原告也是共同居住人,依法有权获得相应拆迁利益;3、被告只是家庭成员的代理人,代理大家签订合同,但不能因为代为签订合同就把全部拆迁利益据为己有;4、被告的行为有失人子孝道,已近丧尽天良;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可原告提出的意见,判决争议房产中的一套房产由原告使用。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这四套回迁安置房屋都属于被告所有,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宋一祺律师重申了一审中代原告发表的上述观点,上诉人也就是一审被告未能提出新的观点和证据。

  审理结果:最终,上诉人被迫撤诉,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案件点评: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原告(被上诉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是被拆迁宅基地上的共同居住人,符合被安置资格,理应获得拆迁安置房屋。购房协议书虽然是被告(上诉人)与拆迁单位签订的,但是该购房协议是针对腾退居民定向安置购房的,原告(被上诉人)有权签订购房协议获得拆迁利益,被告(上诉人)是代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与拆迁人签订购房协议,所以该房屋应该有属于被上诉人的份额。

  律师建议:当家庭共有房屋即将面临拆迁时,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事前订立分家协议或者立下遗嘱,在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或腾退补偿协议的时候,应尽量本人前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影响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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