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宋一祺
宋一祺律师
北京 石景山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宋一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车辆损失鉴定?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3-08 10:41)    点击:164
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车辆损失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 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 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 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宋一祺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医疗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宋一祺律师,宋一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宋一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51358126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宋一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景山区律师 | 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宋一祺律师主页,您是第5967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