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哪些案件需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04 14:25) 点击:222 |
原告对哪些案件需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①伤害案件:应提交病历卡、X光造影等有关书证及伤情鉴定材料,有物证的一并提交。 ②侮辱、诽谤案件:应提供有关侮辱、诽谤的信件、报刊等书证或证人,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③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重婚案件还应提交被告人非法婚姻事实证明或材料。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件应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破坏军婚事实的证据。以上两类案件如有信件和单位意见,一并提交。 ④虐待案件:应提供被经常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有关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⑤遗弃案件:应提供自诉人与被告人有法律抚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提供自诉人是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材料。造成后果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应提供受暴力干涉行为的证据。造成后果的,应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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