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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1-04 14:25)    点击:286

原告在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①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 (身份证、工作证、户籍簿)、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在居住地);

  ③所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并说明来源;有证人的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名称及与原、被告的关系;

  ④所诉案件自行协商的协议,或单位、居委会、公安、检察部门处理的情况等材料;

  ⑤委托代理人诉讼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⑥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入起诉时,应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证明(有关单位证明或人民法院对指定监护人的决定书等);

  ⑦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判决书,司法鉴定、精神病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卡);

  ⑧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诉的规定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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