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宋一祺
宋一祺律师
北京 石景山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宋一祺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企业与银行约定利息计入本金收复利有效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23 11:57)    点击:408

企业与银行约定利息计入本金收复利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与银行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将企业借款的利息计入本金收取复利,并依此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有效合同。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收取复利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根据该《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该《意见》只适用于民间借贷,并不适用于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贷。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贷款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宋一祺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医疗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宋一祺律师,宋一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宋一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51358126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宋一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石景山区律师 | 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宋一祺律师主页,您是第59144位访客